如何应对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剧增问题
作者:仲璐 鲜启华 发布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705
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清收贷款而引发诉讼的案件呈大幅度增多的趋势。2009年金湖法院共受理以信用合作社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105件,审结104件;2010年受理75件,审结75件;2011年共受理322件,审结322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79件,判决结案134件。该院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信用社借款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是借款人自身诚信缺失。部分信贷员在发放贷款时未审查贷户的偿还能力和信用度,而很多借款人无诚信可言,在取得贷款后恶意逃避还款责任,甚至全家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贷款到期后信用社根本查找不到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地址,因无法及时清收贷款而诉至法院。
二是信用社对担保审核不严。信用社在审批和办理贷款时,虽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提供抵押物,但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没有按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审核,行业规范流于形式,而部分担保人本身并无担保能力或在此后过程中失去担保能力,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形同虚设的担保是导致信用合作社的债权难以全部收回的重要因素。
三是对贷款用途监督不力。信用社对所发放贷款用途的贷后监督无具体的可行性规定,审理中发现存在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还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所贷非所用,借款人对贷款不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等情况,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四是信用社改制计划推动。2011年,金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计划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集中开始对逾期借款进行清理,并将久拖不还的借款人起诉至法院,造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短时期内增多。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内部管理。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提高信贷人员法律素质,并建立有效的信贷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放贷。同时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贷款用途、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情况,从源头上确保信贷质量。
二是强化担保制度。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对于提供信用担保的,要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保证能力;对提供财产抵押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首先应对抵押物的合法性、流动性及其现存价值进行审核,然后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以免抵押落空。
三是加大审执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被告的财产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以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并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在执行中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的,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依托院“两联一挂”和巡回审判活动,以案例教育的方式警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借钱不还的法律后果,敦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利用节假日、农忙时节借助新闻媒体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