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民俗对社会生活影响巨大。人民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大量民俗问题。东台法院唐洋法庭针对订婚结婚送礼金、举行婚礼才算结婚、父借子还、超度亡灵、女儿及入赘者不养生父母等习俗和法学理论及法律对民俗没有明确系统规定等实际情况,加强民俗对审判工作影响的研究,巧用民俗促进法院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审理涉及民俗案件37件,调解结案34件,调解率达92%,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巧用民俗查明事实。在审理张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某诉讼要求徐某返还礼金16800元及首饰。徐某辩称没有收到张某钱物。因礼金问题,双方大打出手,矛盾异常激化。法庭针对当地农村女儿出嫁前,一般由父母提出并由父母收取礼金的风俗习惯,反复做徐某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徐某最终承认收取了礼金,案件得以调解。

二是巧用民俗适用法律。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与张某结婚登记后三个月举行婚礼,王某为筹备婚礼,向他人借款10000元。诉讼中,王某主张该债务为婚后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当地有未办婚礼不成夫妻的习俗,当地群众闻此情绪激动,群众普遍认为王某婚礼前借款系其个人债务。法庭在调解中,运用当地民俗,准确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加大调解力度,王某最终主动承担了该债务。

三是巧用习俗释法解难。张某的丈夫李某某生前经营饲料买卖,两年前向吴某借款25000元,后李某某遇车祸死亡。吴某要求判决张某及李某某之子李某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李某高中在读,其父死亡后,没有行使财产继承权。高中生李某是否要承担债务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庭在审理中,反用习俗,运用逆向思维,指出李某享用父母经营收益,是依法享有被抚养权,抚养他是其父母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义务是其具有赡养父母义务,并不产生其他义务,不应承担本案中的债务,最高院有关“家庭成员享用经营收入”的解释并不包括吴某主张的情形。法庭结合民俗深入浅出释法,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巧用习俗分是非。张氏兄弟父亲死亡后,弟独自为其父举行佛事活动,兄弟二人为“烧七”(丧事活动)发生分歧。兄认为在其尚健在的情况下,弟不请其参加该活动不吉利,阻拦时打坏部分家用器具。弟诉讼要求兄象征性赔偿1元钱。兄拒不同意,认为所损坏的器物是其弟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用具,法院不应支持。兄弟之争,在当地影响很大。法庭就地开庭,在查明事实后,指出“烧七”作为告慰先人、祭奠先人传统的一种风俗习惯,与个人的宗教信仰有关,法律不提倡,也不禁止。虽然有弟单独举行活动不宜的风俗习惯,但这种民俗才是迷信的体现,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损坏财物的方式阻挠其弟进行“烧七”活动是违法行为,其弟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法庭对同一习俗中不同行为进行了区分,说理透彻,合情合理,兄弟二人握手言和,当地群众拍手称赞。

五是巧用习俗止纷争。草灰不砌墙,姑娘不养娘。女儿和入赘女婿不需赡养生父母是当地的习俗。法庭在审理赡养案件中,既考虑法律规定,又结合风俗习惯,使绝大多数赡养案件得以调解结案。王某要求三子一女赡养纠纷案。女儿出嫁多年,结婚费用系男家礼金。三子婚后均分得父母住房二间。十多年来,因赡养问题四子女多次发生冲突,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法庭在调解中明确女儿和入赘女婿不需赡养父母的习俗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同时,指出此类纠纷应当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承担义务,提出女儿与儿子承担相同护理义务、女儿负担10%的赡养费的调解意见,四子女接受法庭调解意见,达成一致。

六是巧用习俗保稳定。在农村,风水说影响甚广,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巨大,甚至为此不惜挺而走险,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酿出恶果。某移动公司拟在某镇建通信塔并取得了政府许可,但拟建塔正对王某大门。王某阻止,称该塔正对大门影响风水。移动公司申请法院先预执行,现场执法时,遇到众多村民阻拦,群情激愤,先预执行未果。考虑到可让移动公司在另处选址建塔,法庭与移动公司和政府部门协商,由政府撤销了许可,另选址发证,很快在另处建起了通信塔,一场人数众多的群体事件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