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后或刑罚执行完毕后又查清或行为人又讲出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视为当时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误,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若查明原来巨额财产系合法所得,应当撤销原判,宣告无罪。若查明系他罪所得,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来重新定罪量刑。对原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行为型犯罪,是对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的处罚,不是对持有巨额财产状态的处罚,所以只要行为人当时不能说明来源,并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处罚。至于后来又查清来源或行为人又说明了来源,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原判决的正确性,因此不能改判。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行为人当时之所以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时拒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二是行为人进行了如实说明,但司法机关没有查证属实。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行为人被定罪量刑后,不论以后是否查清巨额财产真实来源还是行为人又如实说明了来源并得到了证实,都不能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正如上述第二种观点分析的那样,本罪是一种纯正不作为犯,是对行为人不如实履行申报或说明法定义务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行为人持有巨额财产状态的惩罚。不仅不能对本罪予以判,而且对查明的财产的真实情况不仅合法收入或一般的违法所得不能予以改判,是犯罪所得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还要重新定罪处罚。如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还应数罪并罚。如果刑罚已执行完毕,还可能构成累犯。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应以认定事实有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因为行为人已经如实说明了来源,是因为司法机关自己工作的失误造成财产来源不能查明,这种过错只能由司法机关承担,而不能由行为人承担。所以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以认定事实有误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