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崇川法院诉前调解窗口试运行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0-24 浏览次数:890
本网南通讯:为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南通市崇川法院于十月初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窗口进行试运行,对诉前调解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崇川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情节并不复杂,矛盾并不激化,往往经过调解很容易达成协议。但诉讼到法院后,案件从审查立案到移交相关庭室,到分配给具体承办法官,再经过一些必要的法定程序,过多的时间浪费在中间环节。而且由于我国的一些传统观念,对簿公堂是一些当事人不愿意接受的,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内心产生变化,可能会导致矛盾升级,反而不利于纠纷的化解。而诉前调解恰恰可以有效消除这些弊端,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更符合和谐司法的价值取向。
为保证诉前调解窗口的有序运行,崇川法院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并对诉前调解的受案范围、工作流程等事项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专设窗口,专人负责。在立案窗口旁边专门建立诉前调解窗口,并腾出一间办公室作为专用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诉前调解窗口配备专职审判人员二名,书记员一名,挑选有丰富审判、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另聘任一名人民陪审员负责辅助调解工作。
二是限定范围,严格审查。为了提高诉前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坚持合法调解原则,对可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类型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只有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八类案件可以适用诉前调解。
三是注重引导,调解自愿。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首先由立案窗口将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筛选出来,由立案人员将诉前调解效率高、效果好的优势向当事人说明,征询其调解意愿,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则引导其到诉前调解窗口,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不愿意调解的则进入审查立案程序,决不因此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诉权。
四是手段灵活,定纷止争。对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针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从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找寻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采取一切有利于纠纷化解的方法,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五是适度调解,保障权益。纠纷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窗口审判人员及时将材料送交立案窗口立案,并即时制作调解书。对于久调不决的纠纷,规定了30日的期限,除特殊情况及当事人愿意延长外,到期一律交由立案窗口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