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亭湖法院受理了因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引发的行政诉讼系列案件。

 

原告孙桂林、丁爱凤、柏兰花、孙鑫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中止决定案,原告刘怀全、陈英、陈淑凤、刘建龙诉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恢复工亡认定案等案件,我院经过委托被诉行政机关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诉前协调,并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协调。通过协调得知,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中止了原告的工伤申请认定程序,但盐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又不受理劳动关系仲裁,造成原告诉求无门,情绪比较激动,不得已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承办人和分管领导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过沟通协调,并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对该类劳动关系复杂,难以认定的工伤认定案件,首先由盐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后再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该院向劳动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统一处理该类案件方式。后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系列案件得已成功化解,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