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一家化工企业改制后,职工姜某一直未上班,企业也没有给他发工资,可8年来姜某的档案仍挂靠在改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企业是否应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部门对此做出了肯定的裁定。

 

20003月,姜某被连云港一家化工厂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20032月,工厂进行了改制,并更名为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以后,姜某就一直没有正常上班,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010月,企业通知姜某,要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姜某遂向连云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企业为其补缴2003年至2010年的养老保险。劳动仲裁部门接到申请后,调查认为企业没有提供改制前原单位与姜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并且企业保管姜某的档案至201010月,应认定企业与姜某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裁定企业应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化工厂不服,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指出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一直没有为姜某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但并不能否认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虽然姜某没有在企业领取报酬,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应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费。最终,化工厂同意为姜某补缴了2003年至2010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