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金湖县法院宝应湖法庭多年来一直注重诉讼调解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服务,案件调解率近70%。在调解工作中,该庭着力探究调解工作新思路,在调解中适用担保制度,是该庭加强调解工作的又一新举措。

调解担保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中,在进行诉讼调解时,由义务人或案外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在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义务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克服了当事人因信任危机而导致的调解不成功,和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自动履行的问题,极大的提高了案件调解率和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