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12年前与刘女士结为伴侣。结婚的第二年即生育一子取名小杰,孩子的出生,无疑是给全家增添了喜庆与欢乐。伴随着儿子成长的夫妻俩均深深地疼爱着他们的爱子,这当然也是人之常情。然而,随着日积月累的夫妻矛盾以及受所谓的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新潮的影响,2010419日,卞某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因爱子心切,就连夫妻俩共同创下的家业——盐城市区的房子,也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给儿子小杰,同时明确儿子由母亲刘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刘女士承担。由于刘女士老家在泰州,故在离婚后亦将儿子小杰带至泰州生活,让儿子在泰州市某实验小学就读。这样,由于与儿子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念子心切的卞某某及家人很想念孩子,经协商,便在2011年孩子学校放暑假期间,将小杰送到卞某某处暂与其共同生活。后因小杰在父亲卞某某处发生交通事故,刘女士见状不忍心又将孩子带回泰州,原本离异的双方因此矛盾进一步加深。近日,出于做父亲的本能,卞某某念子心切因较长时间看不到儿子,便以“作为其父有权探望儿子”为由,一纸诉状将刘女士状告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刘女士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其子小杰,其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小杰远在泰州市就读,而原告卞某某在盐城市居住生活,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应以不影响该子女的学业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据此,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单月第一个星期日可至泰州市探望其子小杰,被告刘女士应予以协助”。卞某某为取得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诉讼虽胜诉,但毕竟法律层面上的事。但当前,探望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并未如法律所指引的那般容易,毕竟,生活中还有更多的是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法律能解决的是法律的问题,情感的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更多的理解、沟通和包容来以情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