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积极实施司法救助 保障困难群众诉讼权利
作者:娄银生 刘俊 发布时间:2007-09-18 浏览次数:1122
据介绍,胡某1998年因左眼致伤,到高邮市某医院治疗。后发现医院在医治其左眼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高邮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间,经过几次鉴定,胡某家中又历经变故,双方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高邮市某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总计赔偿6万余元。胡某对赔偿费用的计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扬州中院经过核实,胡某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便积极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减免了部分诉讼费。考虑到上诉人是一位双眼三级伤残的残疾人,距离扬州路途较远,为方便其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不仅于开庭前多次与双方电话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及时交换双方意见,而且还赶到当事人所在地的一审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天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由高邮市某医院赔偿胡某8万元。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后,为了使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扬州中院的法官又经过不懈的努力,促使医院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采访中,记者获悉,今年4月份以来,扬州全市基层法院收取诉讼费同比下降45.45%,扬州中院同比下降27.12%。但两级法院司法救助力度不减,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将保护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工作落到实处。全市法院上半年批准诉讼费缓、减、免273件,缓、减、免诉讼费156万元。
扬州中院还尝试由合议庭成员深入实地了解申请人经济状况并现场作出决定的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半年来,该院立案庭先后到扬州市湾头镇沙联村、高邮市北海三村、扬州市施井路等处,深入申请人的家庭和社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来源,并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据统计,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