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缴费14年 到期保金缩水近两成
作者:汤文新 杨东旭 发布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332
辛苦缴纳保险费,换得保障保险单,可是保险期间缴满后,保险公司却拿出了和自己持有的保险单记载不一致的投保单,并以此拒绝全额给付保险金,我们应当怎么办?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原告所持有的保险单(证)记载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金65731.87元。。
喜得千金,投保备嫁
1989年9月,年轻的父亲郭靖和母亲倪蓉喜添大胖千金,取名郭佳妮。小女儿建康长到了8岁,是既漂亮又聪明。经朋友介绍推荐,郭靖得知可以为女儿投保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险,每年固定缴费2000元,到女儿出嫁时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不菲的婚嫁金,相比自己为女儿辛苦积攒嫁妆是又方便又增值。郭靖便来到了海门一家有名的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程序很复杂,当他在一堆的文件中逐张签下大名之后,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一张小卡片,叫做“保险证”,郭靖就应当每年持这张保险证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2000元并由保险公司予以登记,待女儿出嫁时就可以凭此证在保险公司获得婚嫁保险金。“保险证”背面写明了“年缴费2000元,起保日期97年11月5日,缴费期限14年,自97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满领款日期2011年11月5日,期满领取婚嫁金金额65731.87元。”从此郭靖就开始了他辛苦的14年缴费历程。
缴费14年,保金缩水
14年弹指一挥间,22岁的女儿郭佳妮已经长大并参加了工作,马上就到了出嫁的年纪,看着自己并不宽裕的存款,郭靖不禁对自己当时的正确选择喜上眉梢,物价飞涨的今天,当初如果自己来存这些钱,现在早就被贬值的欲哭无泪了,不到3万元的支出之后,现在保险公司却能归还给他多近一倍的保险金,就是很好的将自己的存款进行了保值,他不禁对自己超前的理财理念沾沾自喜。来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告诉他,根据投保时你在我公司留存的投保单及我公司《子女婚嫁金保险条款及所附金额表》显示,应当给付给郭靖的保险金是54732.01元,缩水了近两成,郭靖马上拿过当年他签字确认的投保单,只见背面的条款中确实记载“年缴费2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54732.01元”。当年签字确认留存的投保单同自己持有的保险证记载金额相差近两成,到底以那份为准,郭靖和保险公司相持不下,郭靖便以女儿郭佳妮的名义,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证的记载给付保险金65731.87元。
法院维权,主持公道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郭靖保险证上所记载的金额系被告员工笔误,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被告处所留存的投保单上的记载金额即为54732.01元,上级公布的文件《子女婚嫁金保险条款及所附金额表》被告在保险工作中并不会随意更改,故仅承认54732.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证系由保险公司交投保人保管,并以此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并由保险人逐年进行登记管理的凭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法定载体,其他合同条款载体与保险单(证)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定载体记载为准,故保险单(证)的效力应当优于投保单。同时从案涉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原告已按照保险证明示的条件,在不算短的14年中每年向被告如数缴纳保险费,被告的工作人员亦逐年在原告保管的保险证上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如系笔误或非真实意思,被告即应及时提出,并就“误写”合同的内容(条款)与原告重新商量、补缺。事实上,在这原告逐年缴费登记的14年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等到保险期限届满付款时,被告才以笔误和非真实意思为由拒付保险证与投保单上记载不同的所谓差额款,令原告和公众有理由怀疑被告对保险合同履行的诚信和诚意。最终做出了如上判决,为投保人主持了公道。(文中人名及机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