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铜山县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坚持做到信息联通、矛盾联排、力量联动、纠纷联调,铜山法院积极投入联动调解当中去,力求做到三个结合,即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结合。在直接抓好调解工作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或相关部门调处;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结合。公安重点调处交通事故纠纷,妇联侧重调婚姻家庭纠纷、工会侧重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动调处;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结合。按照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由属地民调组织进行调处。对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县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组织协调,统一进行公开调处。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纠纷,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联动集中力量解决。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利用联动力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如厉夫金与铜利铸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一案,原告认为,铜利公司向外排放的烟尘,飘落在桃树叶子及幼果上,影响了桃树的授粉和叶片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抑制了果树的生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一审判决后中院发回重审,被告提出对果树的受损与铜利公司排放的气体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鉴定费高达11.5万元,远远大于涉案标的7.8万元,且对于本案而言,即使做出因果关系的鉴定,无外乎两种结论,即有因果关系或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且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成度承担责任,被告依法承担鉴定费用;无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高额的鉴定费用显然应有原告承担。不管怎样,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且对于原告而言即使2006年的损失能够胜诉,那么2007年及至以后的损失怎么解决,势必造成讼累。基于以上几点,承办人与环保局工作人员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引导当事人对现实利益的取得及纠纷的及时解决选择一条最佳途径。最后双方达成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即被告给付原告2006年赔偿款4万元,2007年赔偿款3万元,从2008年起被告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以3万元为基数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农产品生产价格升降指数做相应的调整,给付至原告不在争议的承包地种植桃树为止。民一庭干警共同努力,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2006年以来,全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506件,通过委托有关部门调解和协助调解的案件750件,占全部案件的30%,委托案件成功调解370件,调解成功率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