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了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办法》和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六条禁令”,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把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言行置于相互监督制约之中,进一步完善法官廉洁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树立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扼制司法腐败,杜绝司法不公,确保司法公正。日前,响水法院和司法局联合对法官与律师的诉讼活动进行双向监督。

一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诉讼义务。要维护法庭尊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主动向审判机关和承办法官出示经过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审检期间应出示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和所在律师机构的指派代理函,否则,承办法官有权拒绝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审判机关和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未经年检注册的律师参与案件代理或刑事辩护。承办法官应审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并依法确认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得给予非律师代理人以律师的诉讼权利。

三是承办法官对律师所在机构与指派机构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其跨所办案的书面证明。

四是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或索要律师的馈赠,不准接受律师的宴请或由其支付费用的旅游及娱乐活动;律师不得以本人或当事人的名义宴请审判人员或付费请审判人员参加旅游及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向承办案件的法官馈赠钱物。

五是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承办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场所接触,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方便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交易。

六是审判人员,除依法指定辩护律师外、一律不得为本庭审理的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律师不得要求法院审判人员为其介绍案件。

七是本县内法院的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从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原所在法院代理案件,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过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退休和辞去公职的人员,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亦适用本条规定。

八是承办法官的近亲属是律师并且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该承办法官应当回避;律师事务所在指派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应安排有近亲属的律师回避。

九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承办法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承办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律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司法局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法院、司法局的纪检部门对举报、揭发或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分别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处理。法院、司法局接受举报后,若不属自己调查范围,应将材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相互通报。若在同一案件的审判和代理的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均违反了本规定的,由法院和司法局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督查小组。督查小组调查后,提交法院纪检组或司法局纪检组或县法律工作者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