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很大的危险性,驾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极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车辆出借时须弄清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并确保自己的车辆处于适驾状态,切不可因磨不开面子随意出借,否则,一旦造成恶劣后果,出借人亦难辞其咎。

 

三车连环碰撞  无辜者受重伤

 

2011104日,刘明驾驶轿车沿X305凤王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K+400M处时,在无外界影响的情况下因车速太快,撞上了违章停靠在路边的一辆无牌照三轮汽车。在巨大撞击力作用下,该三轮汽车又撞上了另一辆停放的普通三轮摩托车及行人张强,致张强头部重伤。经丰县人民医院诊断,张强因撞击导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叶脑挫伤,需做开颅手术。张强先后住院40天,花费医药费64150.2元,住院期间由其父陪护照料,肇事人刘明支付给张强医药费20000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很快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违章停放的三轮汽车车主马帅负次要责任,张强无责任。只是,车子没有故障,刘明的车缘何会突然失控呢?

 

肇事车辆历经转借

 

经查,肇事轿车并非刘明所有,而是其好友陈亮从车主赵华处借用,刘明又从陈亮处借来该车,且陈亮和刘明两人均无驾驶证。车主赵华认为,自己在出借给陈亮时已明确告诉其要提供一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自己出借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张强所受到的伤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赵华出具了陈亮书写的一份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但对于这份证明的撰写时间,借用人陈亮证实该证明系事故发生后赵华让其补写的。因事涉多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受害人张强将两车主赵华、马帅和两借用人陈亮、刘明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徐州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明辨责任

 

411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有权获得赔偿。关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法院认为,被告赵华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质的陈亮使用,陈亮在使用过程中,又将车辆让无驾驶资质的刘明驾驶,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陈亮、刘明、赵华、马帅以及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徐州支公司均应承担责任。其中中国平安保险徐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总计13248元。对于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55239.2元,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应由被告马帅承担30%的责任,刘明、张强、赵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8667.4455239.2×70%)元。关于刘明、陈亮、赵华三人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由于驾驶人刘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负担38667.44元的80%,即(38667.44×80%30933.952元,扣除掉已支付给原告的医药费20000元,刘明应再支付原告费用10933.952元。因车辆所有人赵华、车辆借用人陈亮在车辆借用过程中也存在过错,酌定其各自负担10%的责任,即(38667.44×10%3866.744元。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徐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强医疗费用、护理费共计13248元;被告刘明赔偿原告张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933.952元;被告陈亮、赵华分别赔偿原告张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866.744元。同时,刘明对陈亮、赵华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法律为车主在将车辆出借时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不尽到相关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车主赵华在明知陈亮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还将车借给他,且陈亮也明知刘明无驾驶资质还是让其把车开走,均存在过错,因此应与实际驾驶人刘明一起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