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采取四项措施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08-27 浏览次数:1011
一是以制度作保障。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该院加强与淮阴区人民政府的联系与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工作联系的意见》、《淮阴区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协调会议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近日,淮阴区人民政府又制定下发了《行政首长出庭考核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硬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出庭,对行政诉讼较多的行政机关要求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低于案件数一半。
二是以沟通作桥梁。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院行政庭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加强与区法制局的沟通,每月初向区法制局通报当月将要开庭的行政机关名单和开庭时间,区法制局根据文件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通知,落实出庭应诉的具体领导,有关单位接到报备单后,报告具体出庭人员名单和职务。同时,该院还加强与被诉行政机关的沟通,释明法律。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庭审的,可在3日内商请法院在审限内安排延期审理。
三是以通报作手段。该院根据文件精神,建立行政案件定时、及时通报制度,每季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区法制局,区法制局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以此推动“一把手”出庭应诉率。
四是以庭审为平台。今年以来,该院在区委区人大及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多次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案件的公开庭审观摩活动,增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意识。同时,区政府文件要求,案件开庭审理时,被诉行政机关必须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旁听。该院还与区法制局联合加强对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的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努力形成“一把手”敢出庭、愿出庭、会出庭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