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代行政管理面临的事务的多元性、复杂性和可变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的全部以及行政活动可能发生的所有影响,法律规定不可能总揽一切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客观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如果不对其进行必要而合理的监控,使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被运用,它就可能被滥用。因而,正确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对于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适应行政权行使的快速高效的特点,在法律无法到达的地带通过权利行使者的自由裁量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是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滥用权利,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简单地说,就是既保证行政效率,又能实现行政公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行政法的一大难点。统得太死,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放得太宽,将使自由裁量变为“自私裁量”提供可能。目前,理论界对自由裁量权控制提出了许多观点,这些观点大多局限于从外在因素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能仅仅从外在因素上找原因,更应着重从内在因素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行政行为人的综合素质上找原因。

1、完善行政机关自身内部工作机制。自由裁量权必须有基于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救济制度,避免政策的一些缺点。当然过分制度化也有其不利之处,但适当的制度化对市场信心的维持非常有利,综合效益远远优越于单纯的政策行政。除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等相对熟悉的制度外,行政机关也可以尝试以下一些制度或做法:

1)事先说明。行政机关必须说明做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比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人员有义务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

2)合理分工。对权利运行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利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部分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动机的条件。

3)责任追究。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促进其更好地使用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等。

4)备案制度。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行为以后应该将其整个过程的主要方面进行备案。这样一方面可以为以后行政主体在处理相似的问题时提供一个参考,以避免行政行为的畸轻畸重;另一方面便于上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上级监督主体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以责令被监督对象予以纠正或者由监督主体直接撤销。备案是对权力行使的记录,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是公开行政咨讯的开始。

5)选拔与培训制度。对于公务员的筛选和培训现已有了良好的开端,围绕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职业角色、专门知识等的行政选拔与培训制度应日趋完善。

2、对行政行为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利观。(1)提高行政行为人的综合素质。行政行为人的素质高低是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因素。全面提高行政行为人的思想品质、文化程度、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工作责任等,使行政行为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其素质支配,迸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能动地服务人民。(2)提高行政行为人的法治意识。法治建设是人们意识的产物,针对行政行为人法治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必须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培养和提高行政法治意识,使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责任意识,养成合法、合理行政的习惯和自觉性。必须使广大行政行为人意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它是人民以法律的形式授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使行政行为人时刻意识到手中的权力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自由裁量权运行方向上和目的上的自制性和正义性。(3)提高行政行为人的道德水平。道德与法律不同,它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腐败现象在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呈现越来越严重之势:与这一历史时期人心的堕落和道德观念的沦丧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改善道德人心,再多的反腐败措施可能落空。所以,道德在控制自由裁量权时并非一无是处,它的作用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