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通信部门拒不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通话清单
作者:刘军 发布时间:2007-08-15 浏览次数:1999
在执行案件中,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踪迹致使执行案件处于中止状态屡见不鲜,因此,打听到被执行人的行踪是提高执结率的关键所在。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大都遇到执行法官依法到通信部门查询调取被执行人的通话清单时,遭遇到的是通信部门工作人员以国务院颁布的《通信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有权向通信部门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通信部门不得拒绝提供。理由如下:
1、法工办复字[2004]3号文件不具有立法解释的效力。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工办复字[2004]3号文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在与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就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通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时进行交换意见形成的,不具有立法解释的效力。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通信部门调查取证,包括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虽然国务院颁布的《通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但是《通信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上位法为准,即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人民法院有权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这种政体下,国务院颁布一个行政法规限制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是不恰当的。
3、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调查取证没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予以规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在一定条件下,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相比较而言,公民的人身、住宅不受侵犯比通信自由不受侵犯更基础、更值得法律保护,但是人民法院为了执行工作的需要有权搜查公民住宅,搜查公民人身,因此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
4、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权力的客观要求。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都要审查、核实证据,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案件事实涉及到当事人的通话清单,如果人民法院无权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那么,人民法院将无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