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认真落实廉政谈话制度高筑“廉政防火墙”
作者:曹川 发布时间:2007-08-14 浏览次数:1169
本网徐州讯: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日前,新沂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有关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实施了《新沂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该制度是指谈话人代表组织通过谈心的方法,对谈话对象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起注意;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告诫,督促其改正的一项教育、帮助、监督制度。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上任的部门领导、新任法官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指出廉洁自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负责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来信、来访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的谈话对象,进行谈话和廉政纪律教育,做到及时提醒,防范于未然。
诫勉谈话是指对经纪检监察部门初步核查,具有一定错误或轻微违纪行为的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正。
谈话内容分为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遵守法官法、上级法院及本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关于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谈话分工为院长与副院长、政工处主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谈话;主管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与部门领导谈话;部门正职(包括负责人)、监察室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
该制度还对谈话的组织实施,谈话时应注意的问题等做了规定。
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与其他廉政建设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道,筑起“廉政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