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东:培养法官和谐的司法裁判理念
作者:张向东 发布时间:2007-08-06 浏览次数:309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并且将和谐社会定位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作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倡导和树立和谐的司法裁判理念,以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马克思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对无限发展着的社会,“立法者虽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任何法律都可以说是千疮百孔。”但,“法律有时入睡,却绝不死亡。”法官绝不能以法律的疏漏与缺陷而拒绝裁判。法官在法律缺失时,就要根据自己对法律原则与精神的理解去“造法”,从而作出符合“正义”的裁判。“对法律原则与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法官是僵死的法律条文与丰富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纽带。因此,法官的裁判过程不是纯粹的客观活动,它是法官自身对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法律条文的含义、司法制度的功能、乃至社会正义等相关“法律活动”进行内心分析而形成的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官这种主观能动性形成的价值观念,就是法官的司法裁判理念。
裁判理念形成于裁判者的裁判实践,它应属于职业道德理念的范畴,是一种主观心理意识。裁判理念是指具有裁判权的裁判者,在自己的裁判实践中,通过自身的思维方式自发形成的,对自己的裁判实践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的,包括对裁判依据的理解和阐明,对裁判过程,裁判所选择的方式,裁判的结果,裁判的执行等一切裁判活动所追求的符合自我评判价值标准的理念和追求。和谐的裁判理念就是用和谐的思想统领司法裁判的全局,就是要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就是要实现和谐正义(刘长明:《和谐正义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载于《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诸方面关系的共同法则。实现和谐正义必须以和谐的法则,运用和谐的手段,经由和谐路径通达正义。用和谐的司法裁判理念实现司法的和谐正义,就必须注重培养和树立法官司法的和谐裁判理念:
一是培养法官的司法公正理念。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达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司法的程序公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是培养法官的司法效率理念。“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也是一种公正。
三是培养法官的调解理念。有东方美誉之称的“法院调解”是和谐司法裁判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思想,积极做好调解工作,能调则调,注重调解案件的结案率。
四是培养法官和谐的司法审判艺术理念。讲究庭审艺术,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讲究语言艺术,提高法官语言表达能力;讲究裁判艺术,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讲究调研艺术,提高法官的调研能力。
五是培养法官司法裁判理念的更新理念,使司法裁判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
六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前提,也是正确的司法裁判理念得以形成的基础。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是要加大对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是要加大对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就是要注重对法院人才的利用,走人才兴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