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龄童溺水身亡谁之过? 法院判决家长学校共担责
作者:焦荣建 韩涛 发布时间:2007-08-02 浏览次数:1624
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幼童溺水身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邳州市四户中学赔偿原告朱某、王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97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原告之子系无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该起悲剧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邳州市四户中学围墙栅栏间隙过大,门卫值班人员疏于管理,对二原告之子进入校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且学校内的水塘深达4、5米,周围未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邳州市四户中学对本学校的设施未尽到管理的义务,对二原告之子溺死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即30%的赔偿责任。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