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受理首例肖像权案 一台湾女因肖像权纠纷提起诉讼
作者:徐冬红 发布时间:2007-08-01 浏览次数:1661
台湾女青年张某,2004年12月受聘于台湾独资企业立大自行车(句容)有限公司,长期在江苏句容工作,作为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张某为立大公司拍摄了大量的广告和宣传册,立大公司支付其肖像权使用费,合同约定张某不得许可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张某的肖像。
今年6月的一天,张某接到东台一位朋友的电话,说在东台某大型超市内看到她为某电动车公司代言的大幅广告,张某当即要求他将看到的拍摄下来,此后张某又多次接到类似的询问电话。7月,张某带着律师来到了东台,进一步证实此事并拍摄取证。
张某认为,她从未与被告某电动车公司和超市有过任何接触,对被告的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没有任何了解,也从未许可被告使用其肖像。现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了立大公司的误解和不满,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和超市告上了法庭,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