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71819日,备受各方关注的如皋律师贾元兴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在启东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了两次开庭,有来自启东人大、司法局、检察院、如皋检察院的部分同志、贾元兴的亲属、关注本案的市民等近百人参加了旁听。贾元兴在开庭时当庭全部翻供,称以前所作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并非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贾元兴检举如东法院原刑庭庭长而具有立功表现。

贾元兴是江苏南通知言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因私自收费,于2005913被南通市司法局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61231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24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22,南通中院指定管辖由启东法院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贾元兴于200412月至200611月间,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为达到帮助当事人减轻罪责的目的,在明知涉案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先后作案2起,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20041227,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立富(已判刑)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贾元兴在担任曾立富的辨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经过阅卷及调查,在明知曾立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京金路公司总经理郭志广所送人民币280000元贿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中一笔100000元贿赂款系曾的妻子徐建凤于20044月乘坐刘为海的汽车到该公司代收的事实情况下,为达到否定该笔事实从而使曾立富减轻罪责的目的,引诱证人徐建凤改变原先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2005124,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证人徐建凤当庭作出没有代曾立富去南京金路公司拿钱的虚假证言。随后,被告人贾元兴又引诱证人刘为海改变原先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作出未与徐建凤一起去南京的虚假证词,并制作成调查笔录提交法庭。后如皋市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未予认定该节事实。被告人贾元兴的上述行为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判决,致使曾立富重罪被轻判。

二、2006930,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斌(已判刑)犯受贿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贾元兴在担任王斌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经过阅卷及调查,在明知王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个体砂石老板袁凤刚所送贿赂计人民币180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王斌与袁凤刚以及袁的雇员张小林之间不存在合伙做生意的情况下,为达到将王斌的受贿性质与所谓合伙做生意的分红相混淆从而使王斌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引诱张小林于20061110日下午出庭作出其与王斌、袁凤刚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做砂石生意情形的虚假证言。

在公安讯问笔录中,贾元兴称上述案件的被告人系当地名人,如果自己做成,则也将会出名。在庭上,贾元兴称,在公安立案前即受到刑讯逼供作出虚假供述,立案后因害怕受到同样逼供而未翻供,现向法院说明请予明察,贾元兴与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