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切实规范法官与代理人关系
作者:陈浩亮 发布时间:2007-07-24 浏览次数:1370
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针对一些法院暴露出的部分法官因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而违纪、违法审判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于
一、深刻剖析自身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该院通过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官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的职业,就要严守《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及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院“四项制度”、“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党政机关“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目前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广大法官应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专心、安心审判,避免因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该院还多方努力,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并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倡导一切诉讼问题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避免法官操持天平的技巧因其与律师的关系而上下浮动。
二、通过司法规范化建设,引导律师行为。该院积极倡导法官和律师应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法官与律师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该院加强法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能力学习与提高方面的有益合作,以法律职业者协会、开设学术论坛、召开法律研讨会等形式,发展理性、健康的工作关系。同时,禁止诉讼中的非正常交往,减少生活中的不必要交流。该院全面推行法官与律师的非业务性活动隔离制度,即规定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律师、法律工作者阅卷、递交诉讼材料只能到法院设立的接待中心,案件判决前法官与律师不得单独见面。该院还联合司法局对全市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集中教育,不合格律师将被建立‘污点档案’。
三、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惩戒机制。该院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把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把自我监督、内部监督、行业监督、权力监督、当事人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定期举行法官、代理人、当事人的沟通机制,建立沟通平台,互相了解,增加共识,联合司法局、律师协会制定实施“法官与律师工作关系指引”,各自制定行业处罚措施,对法官和律师之间发生的个别恶劣事件,从快从严处理。
实行诉讼代理登记备案制度以来,铜山法院已根据群众举报,纠正3起法官与代理人关系非正常案件,使铜山的司法环境健康有序的稳步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