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沭阳县人民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理解、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运用刑事和解处理未成年人、在校生以及成年犯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轻微犯罪案件,对适用刑事和解处理部分轻微犯罪案件的做法予以规范,有力的指导了办案实践,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理论联系实际,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引入刑事和解理念,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

1、在处理未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溶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引入刑事和解理念,避免刑罚的副作用,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节约,通过与犯罪人及其家庭、社区的参与合作,形成帮教体系,使未成年人免受交叉传染,争取让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也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起到不替代的作用。为营造稳定、有序、协调的社会秩序,最终为实现社会和谐奠定了有利条件。

刚满18周岁的张某某失恋后,因其前女友与同事相恋,自己心怀不满,而与该男同事发生纠纷并将其戳伤。案发后,双方矛盾十分尖锐。承办法官把准该案脉搏后,了解其恋爱失败的原因后,向其讲述了正确婚姻家庭观念、人生观、价值观。使得张某某从失恋的阴影中走出来,勇敢地面对现实并以积极地姿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也在该案中懂得如何处理好与女友的前男友关系以及由此延伸人与人的关系。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

2、对在校生犯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同时,会同就读的学校对其教育矫正,使他们学法懂法,学会起码的做人准则和社会规范,重新点亮了他们求学之路。正在读高中的周某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逃逸。第一次庭审中,周某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再三恳求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其深深的歉意。但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事宜未达成协议。如此情况下判,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无法赔偿到位。若单纯追求办案的法律效率,一判了之,可能会毁掉周某的前途,使其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无法克服的经济困难,导致其家庭破裂,难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挽救犯罪的青少年,第二次庭审前,合议庭组成人员亲自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交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最后周某判处缓刑。

3、在处理成年犯中的过失犯、故意犯罪中的初犯、偶犯等轻微犯罪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对在处理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引入刑事和解理念钝化了矛盾,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自愿基础上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客观上减轻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执行压力和信访压力。叶某(女)涉嫌故意伤害(轻伤)被移送至沭阳法院,但被告人到案后一直辩解其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而被害人一方则坚持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故意伤害且案发后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化提出处理意见,而是积极地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害人对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最后对被告人作出了缓刑的判决。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地实现阳光下的和解。

二、及时总结、比较分析施行刑事和解制度前后的情况。

1、以前,有的法院在受理可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的案件时,凡受害人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内提出索赔主张,便只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而受害人若要行使民事索赔权利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从表面上看似乎工作量减少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但实际上有可能造成受害人丧失最佳索赔时机,当事人因此到法院上访不止,缠访不息,同时在客观上也给法院执行环节增大了压力和难度,使得相当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的案件执行不到位。

2、近年来,沭阳法院施行了刑事和解制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赔偿;使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感染,减轻了的心理压力;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的压力和难度,也缓解了涉法上访的压力,同时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三、形成共识,规范具体操作规范,促进和推动了和谐司法,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沭阳法院能从多角度解读刑事和解的功效,深入领会其内涵,并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在涉及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能力行刑事和解,充分地贯彻执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沭阳法院明确规定凡检察机关未告知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一律行使告知义务,并对告知内容和告知程序一并作了规定,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为使刑事和解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经过研讨,形成一致共识:对于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以及成年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确已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明确提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等几类案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设定为“酌定情节”, 可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可以判处缓刑。

以宽缓的刑事处罚唤回被告人理性的处事之心,从而达到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和谐目的。对确符合法律规定,可判处非监禁刑的,一般均判处缓、管、免等非监禁刑,并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对不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案件,在量刑幅度内,最大限度地进行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减低被告人对被害人及社会的抵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同时,在被告人回归社会后,不应放任自流,而是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经常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引导、监督、管理,防止其行为反复,一旦发生新的犯罪,应依法从重惩处。

事实证明,通过搭建“刑事和解”这一创造性的刑诉平台,沭阳法院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了司法和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