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老年人”违反交通法规构成犯罪现象应予以重视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528
据大丰法院反映,2011年,该院受理五十岁至六十岁的“准老年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的3件、危险驾驶的9件,合计12件,其中五十岁至五十五岁的4人,五十六岁至六十岁的8人,占全院两类案件的10%以上;“准老年人”危险驾驶犯罪数占全院危险驾驶犯罪总数的20%以上,且呈不断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特点呈现
1、肇事车辆多为“无牌摩托”。据统计,上述12件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中:涉摩托车9辆、拖拉机2辆、正三轮车1辆,其中有7辆摩托车未经公安登记,“准老年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占此类肇事摩托车总数的77%以上,一定程度上反映农村摩托车专项排查监管理机制存在缺漏。
2、驾驶行为多为“无证驾驶”。12件案件中,发生事故时属无证驾驶的“准老年人”有9人,占83%,其中五十岁至五十五岁的2人,五十六岁至六十岁的7人。据统计,该类无证驾驶案件中,既无号牌又无驾驶证的有6人,因驾驶证过期未年检的有3人,从未申领登记的有7人。
3、赔偿方式多为“分期、让步、替代”。由于无牌、无照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无证驾驶、车辆机件不符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等原因,发生事故的12件案件中,全额赔偿能力基本不超过30%,分期履行或受害人让步一次性赔偿现象较多,且3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为子女协助代为履行义务。
4、责任意识多为“无所谓”。据统计,五十六岁至六十岁的8人违法交通法规犯罪中有7人系危险驾驶,90%的被告认为“酒后开车无所谓”;五十岁至六十岁的12人中,80%的被告认为在乡村道路上行驶无人查“有无驾证无所谓”;50%的被告认为判刑可替代赔偿“坐牢无所谓”,反映此类人群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二、对策建议
1、加大事故责任的源头惩治。严格实行车辆强制性报废管理制度,加大无牌、无证车辆的排查处罚力度。建立“出借”、“出租”、“赠送”、“销售”准老年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相关人员监督惩处机制,特别是加重上述相关人员在民事责任上的承担幅度,有针对性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群体违法驾驶现象发生。
2、加大驾驶行为的安全管理。交管部门研究制定针对老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安全管理规定,从制度上将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向前延伸,实行五十岁以上人员驾驶机动车信息村居、公安联网通报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实行专项档案管理与定期回访制度,详细摸底进行动态管理。
3、加大交通安全的法律宣传。交管部门定期在乡镇开展交通安全法规的专项宣传活动,重点宣传车辆保险、驾驶证申领使用、年检登记及酒后危险驾驶等交通法规政策,通过设立五十岁至六十岁的准老年人乡村联动检测点和巡回办证点,增强规范驾驶的宣传效果和责任意识,减少交通违法后果。
4、加大事故处理的救助保护。司法部门加大村基层组织的联动对接调解,增强家庭成员的赔偿扶助意识,对经济困难及孤寡准老年人罪犯适用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力争民事赔偿到位,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准老年人判处非监禁刑创造条件,妥善化解此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