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环境违法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侵犯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情节严重,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环境违法犯罪是近现代社会伴随着高度发展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一类新型犯罪。笔者试从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方面谈几点认识。

一、分析原因

1、经济因素

环境违法犯罪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近代工业革命的结果。我国的环境犯罪问题同样是现阶段经济建设高速度发展的消极结果。经济因素对环境犯罪的成因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经济的发展需要开发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粗放型经营,不仅毁坏了自然资源,而且浪费了地球赋予人类的有限资源,同时也污染了环境。由于我国多年来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这一发展模式是以资源的高消耗来换取经济的高增长。这种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把大多数经济活动建立在消极不可再生资源的基础上,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不断加剧。从某种角度而言,粗放型经济增长速度越快,就意味着向生态环境索取的资源越多,向环境排放的废物也越多。

其次,由于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存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为了局部的利益,不惜牺牲自然资源和造成环境污染,大兴土法上马的小矿山、小煤窑、小造纸厂、小化肥厂、卷烟厂、化工厂、汽车制造厂和修建公路等等,即使这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明知有损社会利益、有害环境保护,也敢以身试法,加紧开工、生产,甚至在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的情况下,至之不理,照样开工不误。此外,少数公民在巨额的金钱诱惑下,偷猎国家珍稀保护动物。如80年代以来的猎杀国宝大熊猫、金丝猴和亚洲象等恶性案件的发生,说到底是出于一个“钱”字。

2、技术因素

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环境保护技术的落后和防止现代高科技工业生产有可能污染环境(如技术措施及能力不足)。如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严重泄露事故、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的毒气外泄事故,均是由于技术防范措施的问题。技术因素的第二个表现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还不能完全摆脱粗放型的模式,同时对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与有害物资的回收与排放处理技术还很不够。即便是了解了污染源且拥有一定的防治技术,但因改造技术设备和投放防污技术处理的经费不足,也只有放置不用,目前我国存在此方面的问题比较明显。如我国火力发电、工业和采暧锅炉所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气体,是由于我国所产的煤含有很高的硫原素所致,但要按我国的经济现状,对每年几亿吨煤炭进行脱硫是不现实的,因而我国虽有国家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但对此却无法执行。又如污水处理,由于资金的问题,大部分污水只经过了一级处理,根本达不到排放标准。

3、思想因素

造成环境违法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行为人的思想,除了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等最常见的过失原因以外,最为重要是在全民思想意识中的环境意识的淡薄。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较晚,还没有发生像世界上“八大公害事件”那样严重的问题,所以对环境保护没有切肤之痛。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内部经济性而不顾外部经济性,只顾经济发展而不顾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只顾突出政绩而忽视人类的生存环境。同时,在社会文化上表现为不能对环境违法者形成 舆论和道德的压力,在法律上表现为不能对环境违法者以违法论处、并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样,就不能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的社会风气,给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孳生创造了条件。此外,一些错误的环境观念也是十分有害的,如“先发展起来再说,污染自有后来人”、“计划生育搞好,环境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只要治污费不少交,就可以放开生产”。中外实践证明,用牺牲环境的代价牟取经济的发展,企盼以经济的发展回头治理污染,是十分错误的,也是非常有害的。因为资源不可再生,地球不可重塑。应该在全社会提倡并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或者达成一种共识“谁开发,谁治理”这么一条根本原则,这样,人类的居住和生存环境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4、防治因素

由于环境违法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同时又涉及到环境科学领域中的许多问题,因而对环境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几乎是空白,即使有若干文章谈及于此,也因技术问题和对此领域的陌生而有隔靴擦痒之嫌。从某方面而言,我国目前环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防与治的工作不足、没有抓好是其主要原因。从防方面而言,全民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意识不强,地方与企业的主动参与环境意识不强,国家有关防治标准与强制性规范的拟定、实施不力,在科技防范的重视性与普适性方面不够。从治方面而言,刑罚制裁的力度不够,以钱代罚,以罚代罚的现象十分严重,制裁的威慑力不足,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还比较大。同时,对有污染源的企业整治得不够彻底,国家投入环境污染整治的资金还有欠缺或者不到位。此外,是执法机关查禁不力。作为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环保局常常是以钱代罚、交治污费就行,没有充分地认识环境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环境保护与人类的生存环境的关系,把人类的居住与生存环境当儿戏、所以在思想上不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一些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不力。所谓″禁″只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做表面文章,而不是动真格、触及灵魂的深处,没有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违法犯罪者没有绳之于法并给予应有的严厉惩办,起不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二、解决对策

1、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   

防止环境犯罪,从宏观上看最重要的是树立起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防止各种不正确的观念侵蚀与影响。中共第三代、第四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早在1997年3月8日举行的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要求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保护好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李鹏总理也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召开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保护好环境,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造福子孙后代。在中央的正确决策与环境政策的指导下为了当代人的幸福,也为了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蓝蓝的天空,我们就必须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相互统一,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实现经济增长由粗放型为主向集约型为主的战略转变;实现环境治理由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相结合的战略转变;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为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促进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不强,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境的认识程度和参与程度还很不够,环境意识亟待提高。而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环境教育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之一。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对青少年的教育不容忽视。环境保护是造福子孙后代、是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千年大计、万年大计,因此,重视孩子们的环境教育尤为重要。值得庆幸的是,全民环境意识逐步提高。在福建省厦门市还专门开展了对全市小学生的环保知识教育,从1996年春季起开始使用《小学环境保护知识(试用)》教材,成为我国首部市级环保教材。

3、完善社会调控机制

社会调控机制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被管理者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包括社会力量对政府决策者、执法者的制约。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控制的重点,是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对政府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制约,就是对政府有关机构施以影响和压力,使政府机构的决策能符合保护环境的要求,在执行环境法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完善各项调控机制,一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必须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考核干部的政绩;企业要把环境保护指标列为承包任务之一,完善各项责任制。二是要强化各种激励机制,调动起各方面、各层次的积极性。三是要强化人民代表和公民对政府决策的监督,对只顾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四是要强化法律制裁的作用,对那些只顾开发而不顾治理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给予严厉惩处,不能姑息养奸,决不能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挥法律的权威性。

4、严格执法,发挥刑罚应有的惩罚儆戒与威慑作用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门列为一节,规定了12个罪名即刑法第338条至346条作出专门的规定,并严格规定了对单位与责任人个体的“两罚制”原则,这无疑使过去十分疲软的缺乏威慑力的刑事制裁措施得到了改善。尽管新刑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还局限在″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范围内,但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从而为运用刑罚手段打击与防范环境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的任务是进行宣传与教育,让社会公众都知道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要轻易的触犯法网。而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刑法,准确地适用刑罚,对严重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发挥刑罚应有的惩罚、儆戒、威慑的功能作用,使潜在的犯罪行为人不敢犯或不愿犯。

5、增加环保投资,加强科学研究

对环境的保护和环境犯罪的防范,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了提高此项工作的效率和有的放矢地落实到位,则必须加大投资和花费力气地开展此方面的基础工作与科研活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投资比例只有0.5%、0.6%,比发达国家2%以上的比例低很多。许多治理项目因资金不落实而无法实施。因此,应加大环境保护的投资。同时,应组织开展环保及防治环境犯罪的科学研究,提高环保的技术手段,设制控制环境犯罪的科学体系,真正实施保护大自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