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居高不下态势,然而城镇离婚案件也不容乐观,其数量也是直线上升。为此,东台法院对城镇离婚案件增长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城镇离婚案件增长的原因分析

1、对待婚姻的态度不正确。城镇居民思想上不重视,把婚姻当作儿戏,草草了事,甚至为了金钱、名利等身外物将婚姻作为牺牲品,貌似商品交易的婚姻自然不能长久维持下去。

2、婚前饱受多重压力,为结婚而结婚。随着学历教育的日益渗透,多数城镇青年从高校毕业后,早已达到法定婚龄。虽然加入晚婚行列的大有人在,但是多数人还是迫于家庭、长辈以及年龄的压力,和通过相亲认识的对方结合,婚后生活索然无味,婚姻难以持续。

3、感情基础薄弱,最终导致离婚。城镇青年时尚、前卫,崇尚一见钟情的“闪婚”。婚后,双方逐渐发现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亦有差异,对当初的冲动行为都懊悔不已。缺乏了解的婚姻,也只能以分道扬镳作为结局。

4、爱情变味,婚姻不再。婚后的家庭生活逐渐取代婚前的甜蜜约会,爱情也日益转化成亲情,当初的花前月下一去不复返,再加上一些人难以抵制社会上的恶习,于是寻花问柳、红杏出墙,婚姻的感情基础当然不复存在。这是对婚姻、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的一种表现。

二、对策建议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城镇居民认识到慎重对待婚姻的重要性,避免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说服教育,尽力做调解工作,避免家庭矛盾升级。与此同时,普及法律常识,让一些双方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没有争议的夫妻能及时通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决纠纷。

2、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城镇居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通过教育使广大居民认识到,正常的离婚虽然不可耻,但是追逐金钱、美色等丑恶行径应当受到谴责。同时通过形式多样的社会舆论宣传阵地,开展 “模范夫妻”、“和谐家庭”等评比活动,弘扬忠贞爱情的美德,树立一夫一妻、互敬互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3、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严格将“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同时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量促成双方和好。对一些因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诉讼的,加强心理疏导,说服双方亲属积极做工作。选配资深法官、女法官,在民事审判庭形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并经常邀请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发挥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4、加大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干预力度,通过对过错方的制裁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谴责过错方、同情弱势群体的氛围。加大对过错一方的制裁力度,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加大《婚姻法》第46条关于损害赔偿规定的适用力度,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判令赔偿时适当增大额度;加大对重婚罪的制裁力度,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根据受害人申请采取侦查措施,帮助解决取证难的问题,检察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提起公诉,从而尽力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