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董正远 杨霞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次数:2223
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尽可能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目的活动。在社区矫正中,无论如何离不开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实行社区矫正是适应世界行刑方式的发展趋势,是国家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控制犯罪的一项重要社会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各级党委和人大的监督指导,从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统领,人民法院应当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内外审判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运用非监禁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握裁判的比例,不定指标,不搞攀比,并注意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数量与审判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范相适应。
第三,必须加强与检察、公安、监狱等部门的紧密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离不开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监狱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要注意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必须正确处理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和适用非监禁刑的关系。刑罚是基于刑罚、威慑和矫正“三位一体”的哲学,时代的变迁,社会的改革或许会改变这三者在分配上的比例,但是从来不会让任何一种功能从刑罚内在属性中消失。在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盗窃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第五,必须做好调研总结,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和实践,要成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小组,随时总结经验,创设一些适应我国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更为科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