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服务新农村重在实效
作者:房友迪 郑炜 发布时间:2007-05-14 浏览次数:1485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当前法院受理的涉农案件中大多离不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一般诉讼标的都不大,多在几百元、上千元,但往往矛盾较多、争执较大。该院面对这样的办案环境,人民法庭通过送法上门,减轻农民当事人的负担。70多岁的老人因赡养问题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因老人身患疾病,法官主动上门开庭,老人激动的热泪盈眶,一直说没想到法官主动上门打官司,老人的儿子在法官的耐心教导下,主动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该院把庭审当作以案说法的课堂,提高农民的守法、用法意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朱思芳将集体分配给自己使用的一块土地出租给被告仝德报使用,共欠租金15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今年3月诉至法院,法官考虑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处理不好可能产生更大的纠纷。在多次调解中,法官还了解到原告丈夫因欠被告姐夫1万元现金,正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官依此为突破口,最终经过情理、法理、事理的一番苦口婆心,被告当场支付7000元,其余原告自愿放弃,原告丈夫的欠款也随即履行,达到了调解一个案件,解决两个纠纷的良好效果。
在案件审理时,该院法官们注意庭审释法,保证当事人诉权得到有效的实现。原告董发祥等38户农民状告董浩等人财产(古墓碑)损害赔偿一案,因为牵扯到民俗问题,矛盾异常尖锐,双方剑拔弩张,一触即发。开庭时原告强烈要求被告重立新碑,被告坚决不同意,法官及时释明:重立新碑不符《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但被毁墓碑自身具有一定价值,建议原、被告对损坏墓碑造成的损失协商解决,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使原来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今年1-4月份该院共审结涉农案件 168件,调解、撤诉率达60.3%,有力促进了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