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实施立、审、执衔接机制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5-14 浏览次数:1427
本网徐州讯:为了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配合,实现立、审、执的有效对接,形成全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沂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配合的意见》,要求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之间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审判人员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应主动考虑案件的执行,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立案和审判要为案件的执行奠定基础、创造条件,从而形成法院内部的“大执行”格局。
该意见要求在立案阶段要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对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全申请,立案部门应及时审查受理;同时注重诉前保全措施的落实到位,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立案部门还应加强落实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及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权利和风险告知书,主动向申请人释明执行风险。立案部门在处理当事人信访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暂缓执行的,由合议庭明确提出暂缓执行的理由和意见,立案后函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认为意见正确的,下发暂缓执行决定书。
在审判阶段,各部门应加大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力度,既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到位,又要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案件不能或难以执行的,除当事人申请外,审判部门还应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阶段能够促成当事人及时履行的,应尽量引导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依法审查,及时作出结论。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审判人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注重调解。要提高案件调解率,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场履行率,尽量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部门作出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决定书等,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明显异议而影响执行的,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应及时作出解释,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阶段,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不得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或者变更裁判内容。如果发现执行依据错误,必须经合议庭讨论,报请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过程中,对涉及实体争议或新的法律关系等问题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执行部门应与相关审判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立案后另案处理。
该意见还规定,建立执行部门与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以及审判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审判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立案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执行质量效率体系的调度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审、执配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有机、有效配合。建立配合执行工作的奖励制度,对配合执行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