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年幼时被婚后未育的姑母家领作养女,数十年之后“养父母”因病、年老相继去世,留下农村平房3间,当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与拆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时,孰料父亲的亲兄弟们竟对“养女”身份发生质疑并将自己告上法院。46,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遗产继承权争议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被告余某养女身份且依法享有对其姑母余氏所有房屋等遗产的继承权,而原告韩某等兄弟3人不享有继承权。

被告余某1949年出生,45岁时被父母过继到虽婚但未生育的姑母家,改随姑父姓并对外称姑母夫妇为“爹娘”。1962年,因故余某户口被牵回亲生父母处,但仍与姑母一家同堂居住生活,直至成年出嫁才与姑母家分开生活。1982年,姑母家经乡村等有关部门批准起建拥有合法产权平房3间。1996年,余某姑父患骨癌去世,病危手术前余某曾作为病人家属在医院“手术谈话书”上签字。20007月,余某姑母因年老去世,所有丧葬事宜由原告韩某等兄弟经手操办。法庭上,原告韩某等兄弟3人认为,被告余某原本就是他们及余氏的侄女,当时因余氏未生育才作领养,被告14岁时户口转出且未料理余氏后事,故早不存在收养事实,依法应由原告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余氏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14岁时户口虽转出但仍与余氏共同生活,收养关系未发生终止且存在于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属于事实收养情形;至于余某未尽余氏后事义务并不影响其养女身份的取得,故依法应当确认被告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