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无证据 诉请离婚法不准
作者:焦长宝 朱志亮 发布时间:2007-03-28 浏览次数:2017
本网南通讯:因丈夫外出经商有外遇,妻子一怒之下,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王某诉称,其与顾某经人介绍于1989年相识恋爱,1993年4月结婚,1994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从2002年夫妻感情开始恶化,经常吵架,2005年王某抓到顾某有外遇的情形,双方发生了大吵。06年春节顾某没有回家,07年春节顾某回家我们没有同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并与她人同居,但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不符合离婚条件,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