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调解一起因自身疏忽大意,调解内容理解错误,将本该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支付受害者,又要求返还的一起案件。

 

20104月的一天,南京某单位驾驶员顾某驾车行至句容市宝华山南坡与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顾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后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相关调解协议。于是,顾某所在单位委托顾某亲自将承担的费用交至徐某手中,但由于对调解协议理解错误,将保险公司赔偿款7409元连同自身承担的591元共计8000元一并交付给了徐某,徐某在接收款项时一再表明自己已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但驾驶员顾某却声称单位愿意将该款交付受害方。最终,徐某在顾某劝说下接受了该赔偿款。2010年年底,该单位的会计在审核账务时发现这一疏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返还多获的赔偿款。

 

庭审中,徐某一再表示自己并非有意要多获得赔偿,是顾某主动要将该款送给自己,也曾表明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但顾某仍要将该款交付,现又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返还赔偿款,过错完全不在于自己,并且已将赔偿款用于治疗,实在无力偿还该款。该单位也认为过错在于自身,但年底财务无法对账。在法官悉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返还该院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