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喜得双胞胎女儿 婆媳矛盾埋下隐患终致离婚
作者:苟连静 李家先 发布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356
媳妇多年未孕,求孙心切的婆婆无奈之下带着媳妇踏上了试管婴儿之路。喜得双胞胎后婆婆又嫌弃是孙女不是孙子,婆媳关系埋下隐患。长期抚养过程中生出浓浓祖孙情,无奈婆媳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并到法院两次起诉离婚。日前,当事人向江苏省无锡市中院撤回上诉,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离婚判决正式生效。
多年不孕试管婴儿终成功
徐峰与田洁于1994年底相识恋爱,并于1998年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未育,公公婆婆求孙心切,就带着田洁四处求医问药,并尝试做试管婴儿。第一次尝试失败了。经过调理,田洁进行了第二次试管婴儿,并且一下子就成功怀上了双胞胎。但因“见红”,田洁一直住在妇幼保胎治疗。
2007年初,田洁剖腹产下双胞胎女儿,老大3.8斤,老二4.2斤。“这期间光医药费、治疗费就花了16万多”,徐峰的父母说,这些钱全都是老人出的,子女和对方老人没有出过一分钱。
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埋下婆媳嫌隙
刚开始看见媳妇生下的是两个丫头,婆婆心中不高兴,田洁就回了娘家坐月子。两三个月后,婆婆想通了,她说,两个宝贝孙女是她“烧香磕头、求神拜佛、又花费了十几万元做试管婴儿得到的”,是“上帝恩赐的最大礼物”,“心底里真真正正地疼爱”,所以很快就乐滋滋一把屎一把尿带孩子了。
田洁初中辍学后一直没有过正式工作,丈夫的工资不够花,抚养子女的钱全部由老人出,夫妻俩没钱了还伸手向老人借。公公表示,自从孩子生下来之后一直都是老两口在喂养,包揽了喂奶粉、换尿布这些活。加上试管婴儿的费用,公婆家支付的费用已超过30万元。
婆媳关系在日常琐事中逐渐恶化。争吵中不仅口出恶言,还曾数次在居委会调解过程中大吵大闹。关系恶化后,田洁还不允许丈夫带双胞胎看公婆。
矛盾恶化导致两次起诉离婚
“原被告已势同水火,不相容与彼此,更无法共处一室……”在徐峰的起诉书上,他对这段婚姻关系完全失去了信心。徐峰表示,夫妻二人性格不合,感情淡漠,且妻子田洁不善待公婆,导致家庭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事实上,徐峰曾于2010年12月曾以双方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向北塘法院起诉离婚,但妻子田洁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也一直比较好,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一致所致,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驳回了徐峰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但其后夫妻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双方一直分居。徐峰还怀疑妻子教唆女儿们仇恨父亲和爷爷奶奶,关系更加恶化,于是2011年8月徐峰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都爱孩子双方均争抢孩子抚养权
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坚持同时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孙女法院愿判给徐峰抚养的话,我们愿意资助两个孙女今后的抚养费用……”徐峰的父母亲专门向庭审法官递交了一份承诺书,作出如此表示。田洁则表示丈夫一家人无权抚养两个孩子,也坚持要求两个孩子都归自己。
僵持的局面必然会给孩子带来更大伤害,庭审法官一直给双方做工作,建议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最终爷爷奶奶向法官写了一封信,表示愿意要老大,理由是老大自小体弱多病,一旦生病就高烧不退,“她对青霉素、先锋霉素过敏,曾休克抢救过”,“饮食上对虾、柠檬汽水有时也会过敏,严重时上吐下泻全身出麻疹”,“不容易入睡,稍有噪声或灯光太亮就不肯入睡”……言辞中透露出对孩子的浓浓怜惜。
调解不成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在第一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且徐峰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双方就财产问题很快达成了一致,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仍是焦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双胞胎在一起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但均不肯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矛盾不和已经累及女儿,如果两个女儿同时归一方抚养,则父母失败的婚姻将不可避免导致两个女儿失去父爱或者失去母爱,更会导致双方矛盾的加剧。因双方及双方父母均在孩子孩子出生和养育方面付出极大努力,经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老大由父亲抚养,老二由母亲抚养,双方对另一个孩子的探视权互有协助义务。
法官点评:离婚诉讼中双胞胎一人一个不是搞平衡
庭审法官认为,关于抚养权归属一向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执的热点,法官需全面衡量,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作出判决。
本案中,女方强烈要求二女由其直接抚养,男方也要求自己必须至少直接抚养一女,双方在养育女儿以及双方父母在养育孙女、外孙女过程中投入的金钱和付出的情感均很多,现在抚养孩子的花费比较大,如女方抚养两个有困难,且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矛盾也有可能导致今后男方行使探视权的障碍,而男方也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也有权利要求抚养女儿。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分开抚养二女。庭审法官表示,爱是情感,能爱则需要物质的支撑,失去物质支撑,爱将变得脆弱不堪。既然爱,那就不应该让孩子见不到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也不应该让父亲或母亲见不到自己的骨肉,双方应互相体谅协助对方探视孩子。(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