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迁 法官巧执行20万陈案
作者:金永南 宋学庆 发布时间:2012-04-12 浏览次数:308
“本来对法院执行不抱有希望了,想不到赵法官还真神,让这个死案变活了!”,昨天,打了两年官司未得到一分钱执行款的陈某和肖某,在拿到江苏南通通州法院赵建华法官交付的256000元执行款时,对赵法官连声道谢。
2010年2月,陆某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出现亏损,被陈某和肖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陆某偿还债务2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因陆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书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而陆某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农村唯一的一幢楼房,除两间外都分给了妻子。此后,陆某长期外出,逃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赵建华不得不将案件中止执行。
去年,陆某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列入拆迁范围。赵法官得知信息后,从政府了解得知,陆某与其前妻一共可拿到5套安置房,有近30万元拆迁款在镇政府。赵法官迅速赶到镇政府,请求政府协助执行,但政府以拆迁款需用于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为由,不同意法院扣划。赵法官遂对拆迁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表示待陆某及其前妻拿到安置房后,再执行剩余的拆迁款,得到了镇政府的配合。
拆迁款被冻结,一直对赵法官避而不见的陆某不得不主动找到赵法官,要求和解。赵法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在赵法官的主持下,两申请人与陆某及前妻达成了和解协议,陆某自愿出卖一套安置房,以偿还债务。昨天,两位申请人高高兴兴地从法院拿到了执行款。
法官提示:一般而言,房屋拆迁款用于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应专款专用。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法院不宜对拆迁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拆迁款也是当事人的财产,有的被拆迁人因拆迁而一夜暴富,如一概以拆迁款不得强制执行,而放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本案执行法官采取先行冻结拆迁款,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方式,促成案件执结,可谓执行拆迁款的一个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