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响水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农村幼教掌掴学生而引发的纠纷。

 

20111015日,家住南河镇的杨某看到女儿苗苗耳朵和鼻子发紫,隐约带有血痕。于是便问苗苗怎么回事,但苗苗一直哭泣不语。杨某于是来到苗苗的幼儿园解情况,不问不知道,一问让杨某气愤不已,原来打女儿的竟然是幼儿园的老师李某。杨某向学校反映了这个事情,并找到了这名老师。李某居然还坚称是苗苗不遵守上课纪律,才动手打了她两巴掌。苗苗经过这次事件后,人也变得孤僻,不爱笑也不爱说话了。更为严重的是,右耳的听力明显下降。杨某不得已辞掉工作,带着女儿四处奔波治疗,三个月后苗苗的听力才得以恢复。想到老师蛮横的态度和幼儿园的不管不问,杨某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发生在幼儿园的课堂上,是履行职务时对学生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学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该院判令幼儿园赔偿苗苗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情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