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王某与何某原是某厂不同车间的同事。双方存在财产纠纷,经法院判决,由被告何某给付原告王某17844元,同时履行违约损失及诉讼费用等2655元,合计20499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履行。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收到法院通知后向执行法官出示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何某人民币10000元整上,本人自愿放弃(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其他权利,立此为据。收款人王某,200625。”并称,收条内容包括落款处的“收款人”三个字为其本人书写,但落款签名和日期均是王某的亲笔。王某则辨称,200625,我用制水车间记录纸写信催促何某还款,这份收条正是被告利用我信的第二页签名以上的空白部分伪造的。

执行程序中,何某首次向执行法官出示的收条是一张16K制水车间供水记录纸下部分的大半截;第二次出示时,该收条背面被何某粘贴了A4复印纸;第三次出示时,该收条的下半段空白部分已被何某裁去。何某不断改变收条外部形态的异常行为引起了法官的怀疑,根据举证规则,法官 要求何某向法庭出示其收到的信件,他却提交不了,最终收条被判无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何某伪造收条企图赖帐的行为最终没能骗法官雪亮的眼睛,不仅输了官司还得赔上原告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