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王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62月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嗣后,张某下落不明,张某的债权人钱某于2006年末诉讼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自200497日起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利息。

庭审中,钱某向法院提供《借条》一张,用于证明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张某于200477向钱某借人民币1万元,偿还日期为200497,在支付的借款1万元中扣除600元利息。王某辩称,对于张某的借款事实毫不知情,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提出钱某和张某存在恶意串通讹钱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能证明与债权人约定借款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张某和王某在协议离婚时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钱某。钱某与张某约定在支付的借款中扣除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借款本金为9400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王某偿还钱某人民币9400元,并自20049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偿还的利息。

该案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很多夫妻离婚后的债务纠纷是“剪不断,理还乱”。王某怀疑借条的真实性,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王某必须提供张某和钱某恶意串通侵权的证据。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的财产权,毕竟对于朝夕相处的夫妻来说,局外的第三人是很难知悉家庭内部的财产状况的。为防止夫妻之间规避法律规定,逃避债务,只能将证明责任转移至夫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