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125,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是一名中共党员,曾任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工会副主席。200312月初,在任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工会副主席期间,被告人与一姓刘同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将一业务人员退给宿迁市地方海事局的20000元工程款私分掉,其中被告人刘某分得10000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