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建立人民法院调解与诉讼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近日出台了《诉前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当事人提起诉讼案件在立案前或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细则》从一般规定、诉前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协议效力、诉前调解案件受理费、诉前调解工作考核六个方面规范了诉前调解工作。

 

《细则》规定诉前调解工作,由立案庭庭长全面负责、协调、管理。成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工作室, 主任由立案庭1名副庭长担任,调解法官1-2名, 人民调解员在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主要负责接处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调解室和有关审判庭委托调解的纠纷案件;书记员1-2名,负责案件登记、材料接转、通知发送、笔录制作、卷宗装订、信息录入、司法统计等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