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岂容乱贴 一精神病人被判名誉侵权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12-25 浏览次数:3088
本网徐州讯: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家住徐州市翟山办事处十里居委会的张建设由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待他人的上诉问题,到处乱贴判决书,日前被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认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而张建设本人却是一名精神病患者。
2006年2月,丁杰与张建设之间产生了劳动报酬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后丁杰将张建设告上了法院。3月,丁杰因不服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丁杰使用了“求法不成,只能用私了的办法和张建设了结此案”之类的语言。张建设接到上诉状副本后,在“上诉状”前加上了“赖子的”三个字,在“只能用私了的办法和张建设了结此案”后加上了“赖子要玩命了”六个字,并复印多份在徐州市翟山办事处、泉山区法院大门口东旁、矿大南市场及十里堡辖区内外主要路口进行了张贴。2006年3月底,丁杰再次将张建设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建设名誉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张建设的妻子及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他的代理人到庭应诉,辩称张建设只是将原告的上诉状实事求是地公布于众,并未构成侵权,并反诉称,原告在上诉状中诬蔑其进行钱权交易,以“求法不成,用私了的办法了结此案”之类的语言进行恐吓,使其精神受到刺激,请求法院判令丁杰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法院查明,张建设确于
徐州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建设将丁杰的上诉状冠以不当文字多处张贴,在原、被告居住的十里堡一带给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建设系于接到诉状副本后因精神分裂症在徐州精神病院进行的治疗,不能证明系丁杰的上诉状导致的,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