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闹前女友婚宴 左眼被摘除可惜
作者:狄进 钱军 发布时间:2006-12-05 浏览次数:3211
本网南通讯:婚约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解除就应当和平地各奔前程,但有人却不能咽下这口气,大闹前女友婚宴而导致左眼受伤被摘除。
2000年春节,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女儿秦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4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秦某想终止恋爱关系。2001年农历正月初三,王某某与秦某在一介绍人家中解除婚约关系。2001年秋天,一介绍人到王某某家中,要求王某某将秦某的照片送给秦某家,但王某某一直未去。
秦某与王某某解除婚约后,即与他人相恋。
此时,朱某某正从厨房向堂屋送菜。朱某某瞧见三人后,先是一惊,继而感到十分恼火,当即对王某某吼问道:“你个麻木绳(骂人的话))又来干什么”。双方都气不打一处来,随即发生纠缠。王某某揪住朱某某头发,朱某某则将菜放下,顺手从肩上向后一挥,打了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又与朱某某的另一亲友纠缠跌滚在地。打斗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当地派出所迅速派警到达现场,平息了事态。
纠纷平息后,王某某觉得左眼部万分难受,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修补术后、右眼屈光不正。
纠纷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朱某某女儿秦某曾有婚约。
庭审后,王某某撤回了对今后更换义眼费用的诉讼请求,要求另行主张,法院裁定准许。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女儿与原告王某某的婚约早已解除,其所述纯粹是一派糊言,我怎么可能在我女儿大喜的日子约他到我家里来呢?王某某与其父亲、姐夫一行三人在我女儿秦某结婚发嫁妆之日到我家门口,就是为闹事而来。他的眼睛受损与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故我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某的损失合计为77540.82元(更换义眼费用除外)。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女儿终止恋爱关系后理应和睦相处,有关解除婚约关系的遗留问题亦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本案原、被告纠缠中,被告挥手击打原告一拳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女儿终止恋爱关系后,仍趁被告女儿婚嫁之日上门纠缠,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主观过错,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应分别承担50%的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38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南通中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上诉人朱某某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3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执行。调解达成协议后,朱某某自觉履行了赔款。
点评:本案从法理学上而言并不复杂,主要涉及侵权混合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挥拳打伤原告固然不对,但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趁前女友大喜的日子上门纠缠,是一般社会道德所不能允许的。故法院确定的责任分配比例,是衡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具体情况后作出的,符合社会的正常接受标准。
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诉人们,恋爱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为社会伦理道德所认同。解除婚约的男、女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甚至反目成仇,一旦选择过激方式发泄不满,就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案原告登门纠缠不成,失去一只眼的教训,很值得人们深思,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