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到现任的行政庭副庭长,冯遵亚同志在19年的法官生涯中,他一步一个脚印,扎根审判第一线,刻苦学习,务实创新,走出了一条“以学习促调研,以调研促审判”的发展之途。他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扬。他精通业务,秉公执法,连续五年个人办案超百件,且无错审、错执以及超审限等现象。近年来,他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办案能手。1999年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审判长”。由于成绩突出,同年荣获“徐州市十佳青年法官”称号。并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三等功。他注重调查研究,近年来先后撰写关于行政审判的调研文章83篇,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被誉为学者型法官。
  一、立足学习 夯实基础 认真造就过硬业务素质
  从进入法院工作时起,冯遵亚同志就牢固树立了学以至用、法律至上的思想。自从“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毕业后,他继续利用工作之余,以自学方式积极参加了“全国高等教育法律专业本科”考试。通过三年苦读,2000年12月,他以平均分数81分的优异成绩,通过了本科段16门课目的全部考核而毕业。2002年4月,他再经一年的不懈努力,以两门加试课目平均89分、毕业论文优等的佳绩,取得了南京大学授予的法学学士学位。
  鉴于该同志业务能力较强,1992年院党组将其调入行政庭工作,以充实当时较薄弱的行政审判力量。由于行政诉讼起步较晚,当时的行政审判尚缺乏完善的操作依据。因此他知难而学,平时注意搜集报刊上的一些典型案例、学术、观点以及兄弟法院的一些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认真学习。融会贯通的同时,还切实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进行调查研究。立足学习,夯实基础,以求过硬的业务素质。在这样的学习思路下,该同志第一篇处女作“非诉案件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在《人民司法》上发表。
  扎实的基础,过硬的素质,很快使他成为了法院行政审判的顶梁柱。为此,他多次受到省市法院的表彰。2002年4月,邳州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一起贩烟大案中,个体户曹某持斧自断其指,由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要案,并惊动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江苏省检察院等部门,数家新闻媒体聚集邳州。冯遵亚同志主审本案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为媒体所惑,不为说情所动。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力地支持了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后,他适时以“打假引发的断指事件”为题,客观、全面地对血案进行了报道,该文先后见报于《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等,真实还原了案件本貌。该案的公正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充分展示了冯遵亚同志较高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二、务实创新 开拓进取 积极投身审判方式改革
  为充分体现行政审判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主题,近年来,该同志积极参与行政审判的改革。他根据行政审判的特色,结合自己长期所从事的审判实践,针对“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以“质疑行政诉讼的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再谈庭前交换证据制度”为题,陆续在《审判研究》、《江苏法制报》等报刊上展开调研,对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如何规范和完善“庭前交换证据”制度进行了有益探讨,得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首肯。
  2000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组织连云港等五个中院行政庭庭长以及徐州市各县区行政庭庭长来邳,就冯遵亚同志主审的原告曹景兰、沈永成不服被告邳州市工商局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一案,进行庭审观摩。他从庭前准备、当庭质认证、合议庭整体功能、庭审小结以及当庭宣判等五个方面入手,使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赢得了观摩同行的一致好评。充分反映了该同志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为此,他在当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双百”活动中,荣获了“优秀审判长”的光荣称号。
  由于行政裁判文书基本沿袭民事法律文书的写法,不能客观突出和真实反映行政审判的特色。因此,冯遵亚同志凭借其扎实的文字功底和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开展了有益的行政裁判文书改革活动。他大胆创新,勇于突破现有格式文书的局限,并从增加程序叙述、突出争议焦点、科学列举证据以及强化说理论证等方面下功夫,使其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日益提高。在1999年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行政裁判文书评比中,他参评的两篇法律文书分获第一、第二等奖。在2000年度的评比中,他的两篇法律文书再获一等奖和三等奖。特别值得称道的是,在全省法院系统2000年度以及2003年度连续两届的行政裁判文书评比中,他制作的(1999)邳行初字第(49)号和(2001)邳行初字第57号两篇法律文书,分别获得了一等奖和二等奖,这两次均是徐州市各基层法院唯一的获奖文书。
  三、扎根审判 注重调研 确保审判与调研相关重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在改革和发展中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掌握审判活动的主动权,开拓审判活动的新局面,搞好调研工作是须臾不可或缺的。司法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是审判的延伸与拓展,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冯遵亚同志充分利用其长期战斗在审判一线的优势,积极发挥其自身的理论写作水平,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摸索出了一条“以学习促调研,以调研促审判”的成材之道。近年来,他结合所从事的审判业务,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共发表关于行政审判的调研文章83篇。
  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运用。该同志在开展调研的同时,还切实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以“审判出调研,以调研促审判”,把那些对适用法律有独到见解的正确观点,经过充分的反复的再论证,从而实现向审判实践的最终转化。2001年底,他从当年度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统计中敏锐地发现,行政庭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多为相对人在逾期后,既未复议也未起诉又未自动履行的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沟通,矛盾易于激化。如何缓解司法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双方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如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如何构建一套高效而公正的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制度?高度的事业心促使他有针对性地展开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他先后以“非诉执行案件听证制度的确立”等为题,在《政法参考》、《江苏法制报》等报刊上发表,系统阐述了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确立听证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理论创新的同时,他与全庭同志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决定抢抓先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尝试,大胆将听证制度有机引入非诉执行案件的初始审查阶段,使调研成果通过转化而真正成为法院审判改革和发展的“助推器”。同时,该同志还将这一试点经验进行了及时推广。他以“要执行先听证”为题,先后在《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等报刊上进行了广泛报道。这一做法得到了省、市两级法院的首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各基层法院进行认真推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特作批示“这是一项很好的改革,是公正原则在执行中的适用……”。在2003年度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表彰会上,邳州市法院对此还作了专题先进经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