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受罚仍不悔改 非法行医者被判刑
作者:柯红 洪永洋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466
近日,吴江法院组织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以及民营医院、诊所的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近百人参与旁听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郑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郑某系河南固始人,2004年在老家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在固始县某村卫生室行医。2010年2月,郑某到江苏省吴江市打工,凭借“一技之长”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花苑租住了一间房屋,开起了黑诊所,为租住在附近的居民看病,看病所用药品均是从河南的药店和诊所私自购买。2011年7月12日,吴江市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郑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吴江市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予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隔半年,2012年1月17日,吴江市卫生局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郑某仍在同一地点无证开设黑诊所,又对其处予没收药品,并处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2月15日,郑某怀着侥幸心理,在城南花苑的黑诊所内,继续非法行医,给一名6岁患儿挂水,被吴江市卫生局和吴江市公安局的检查人员当场查获。按照法律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郑某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非法行医是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活动,广大人民群众患病后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诊治,以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