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庆幸的是人没受伤,但令人意外的是把别人家的房子撞倒了。余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史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道路西侧路外的邓某的房屋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邓某的房屋损坏,并压坏邓某房屋内的部分物品。邓某找余某和史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史某赔偿其相关财产损失。

 

余某辩称,房屋倒塌是事实,但房屋本身建的位置有问题,是原告自己没有重视,原告自己有责任,而且此次事故并没有造成原告诉称的那么多财产损失,房屋和房屋内的东西早已陈旧,根本不值钱。史某辩称,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处理认定,余某与史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某驾驶的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邓某受损的房屋及室内财产经物价部门鉴证,房屋受损和室内财产受损合计二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邓某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余某和史某对此各负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余某和史某各半负担。相关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费用由余某和史某各半负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邓某财产损失2000元,余某和史某分别各赔偿邓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