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起诉妻子离婚不成,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妻子状告丈夫与他人代为履行债务纠纷案,法院判决还款协议无效。

原告陆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住射阳县城,丈夫徐某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异。后徐某在妻子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本县临海镇个体户付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在盐城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协议主要内容为:徐某的父亲在200312月至200412月期间承包射阳县临海镇双洋砖瓦厂,欠付某煤炭款33万元,借款30万元,连同利息合计699000元。现由徐某分期替其父归还付某的该699000元欠款。如不能按期还款,付某可凭证书申请法院执行徐某的公司股份。此后,付某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书。陆某得知后遂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徐某与付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之间合法民事行为,任何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本案两被告之间所订代为履行协议的基础,是被告付某与第三人徐某父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付某与第三人徐某对煤炭款及借款的来源、组成、用途的陈述存在诸多明显矛盾之处,与被告徐某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亦不相吻合,且被告徐某与被告付某对该案的关键证据即原始借据的去向陈述不一,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付某与徐某之间的债务是虚假,两被告之间所订代为履行协议应是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该协议中涉及到的徐某公司的股份属于陆某与徐某夫妻共同财产,如按协议履行将会危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被告间的代为履行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