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自家楼板也是侵权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作者:朱美芳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330
张老板因擅自拆除自家楼板,被同楼其他业主起诉侵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老板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2010年底,张老板经公开拍卖购得了吴江一幢十层大厦的1至4屋及地下室,于2011年4月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张老板局部拆除了2、3、4层楼板及梁板结构,上述重大装修行为并未征得同幢大楼其他业主的同意。正当其大兴土木时,楼上22名邻居提出了异议,沟通无效后,他们以张老板擅自拆除该楼楼板、梁、框架柱等承重结构,严重危害了其他业主的安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老板认为其装修时,已充分考虑了整幢大楼及居住人的安全,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设计了房屋加固方案,并且该装修已经吴江市房地产管理处审定加固合格,符合安全要求,故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
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楼板、梁等系建筑物的承重结构,而承重结构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依《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部分的处分必须经相关业主共同决定。本案被告张老板在未征得同为该大厦业主的22名原告同意下,擅自对共有部分的楼板进行处置,侵犯了22名原告对共有部分的处分权,存在过错,且行为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违法性。依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告张老板的行为对22名原告的住房安全性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存在现实危害,该危害结果与被告张老板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即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张洪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