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今日,苏州平江法院对被告人檀素珍盗窃一案(未遂)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檀素珍现年53岁,系山西省忻州市来苏务工人员,于20086月受雇并在王明福夫妇居住的苏锦二村108号从事家政服务,并居住于雇主家中。20097514许,其趁雇主卧室内无人,窃得被害人王明福公文包内的人民币10000元及床头柜上的劳力士牌男士机械表1块(价值人民币58500元),并藏匿于与他人共住房间的活动天花板内。2009710,被害人在被告人所住房间再次质问其时,被告人檀素珍即主动承认了上述盗窃事实,并交出赃物、款。

审判人员在对该案评议时认为该案盗窃数额已达到特别巨大,如不考虑本案中被害人没有经济损失,被告人系年逾五旬的来苏打工人员,犯罪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都不是很大等具体情节,简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此量刑结果显然超出一般公众可接受范围(社会舆论会普遍会认为量刑过重),无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此,审判人员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查判断,不断拓宽办案思路,确定以行为人窃后对赃物款的处理作为切入点,寻找法律适用的结合点,通过对财物所有人合理控制能力、程度和行为人对盗窃财物实际占有两方面的评判,认为被告人檀素珍窃取财物后虽将赃款、赃物藏匿于所住房间隐秘处,但其未将赃款、赃物带离雇主家,赃物、赃款仍实际处于被害人夫妇房屋合理控制的范围内,被告人檀素珍对所窃财物的控制、支配仍未完全实现非法占有,仍属于犯罪未遂的状态。最终平江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