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仲裁被驳回 法院确认双重劳动关系
作者:李宁倩 佘君红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次数:335
2009年11月,赵丹与捷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后,其又利用下班时间至中信公司从事压刀操作工作。2010年6月,赵丹在压刀操作时受伤,在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后被驳回。近日,赵丹向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与中信公司的劳动关系。
中信公司认为赵丹不参与公司打卡考勤,属于非连续性的临时做工,仅构成劳务关系。
赵丹称为贴补家用,他才兼做了两份工。在中信公司,他一般每月工作17至18天左右,基本都是等上一份工作结束后大约16点时开始作业,一天一般工作8小时,并提出每月20日左右发工资,领取工资时均有签名。但中信公司并未按法院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法官认为:赵丹虽不参与打卡考勤,但压刀机操作工作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其工作内容和方法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工作时间随工作量的多少而变化,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且赵丹工作至今已8个月之久,收入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在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赵丹与中信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中信公司并未证明赵丹与捷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影响了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因此,应认定赵丹与捷达公司、中信公司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