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江苏省无锡崇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因存劳资争议便毁坏财物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钱某因不满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便采取跟踪方式找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居住地。20091月中旬,多次采用长时间反复敲门的方式,到法定代表人住处要求解决劳动合同纠纷,遭拒绝。期间,辖区派出所亦多次对原告进行教育,明确告知该解决方式错误,要求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劳动合同纠纷。2009123,原告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2009325,钱某又到法定代表人家敲门,并采用踢门、塑料空心棒戳门、拧水表法兰、拔电线等故意损毁财物的方式,致使法定代表人家断水断电,后被民警查获。次日,被告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对原告作出了锡公崇(寺)决字[2009]04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钱某行政拘留五日。后,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当通过合法、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原告钱某的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根据原告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