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维扬法院在对有诉讼代理人和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调解和上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调解率和上诉率均高于没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其中,20086月至20096月该院审结的1909件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调解率为42.3%,比没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调解率37.2%高出5.1%;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上诉率为11.2%,比没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上诉率0.26%高出10.9%

一、原因分析

1、物质利益驱动。调解结案省时省力、方便快捷、便于执行,而诉讼代理费却并不因此而有所减少;又因上诉可另行收费,案件败诉后,诉讼代理人倾向于鼓动当事人上诉,以此获利,甚至还出现因判决结果未达到胜诉方预期,胜诉方主动提起上诉的情况。

2、职业声誉影响。过高的败诉率势必会影响诉讼代理人的职业声誉,为减少败诉率,对没有把握胜诉的案件更倾向于以调解方式结案;又因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上诉不需承担额外负担,当其代理的案件被判决败诉后,通常希望通过上诉挽回败局,提高胜诉率。

3、风险代理推动。基于对高回报的追逐,部分诉讼代理人在认为法院判决可能满足于他们所获得“风险代理费”时,就会以种种借口阻碍诉讼正常进行,故意拖长诉讼过程,一审败诉动辄上诉。

二、对策分析

1、增强代理人社会责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引导诉讼代理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减少其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的现象发生。

2、加大判后释法的力度。在加大判决说理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判后释法的力度,耐心地向当事人阐明法官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价值,通过对法理与情理的解释,加大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避免当事人在律师的怂恿下频繁地提起上诉。

3、加强律师收费的监管。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制定有关收取律师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详细的收费细则,禁止对可能影响到社会公益的特殊案件收取风险代理费,改变少数诉讼代理人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行径。